关于财务报销的重要通知

发布时间:2011-04-01浏览次数:580

各学院、处级部门、直属单位:

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和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为及时反映各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,结合我校实际,现对发票的报账期限做如下规定:

1、教职工办理经济业务取得的各类发票,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核算大厅(行政楼119室)办理报账手续,按税法规定,原则上当年取得的发票应在当年报账。考虑到年终结账、取得发票时间迟等实际因素,对上年7月1日后取得当年年底未能及时办理报账手续的发票,延长使用至5月31日,即从6月1日起,去年的发票会计人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。(对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的发票,在2011年5月31日前仍予以报销。)

2、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所执行的财会制度,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,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和使用期限。

请各学院(部门)、各直属单位转告到每位教职工,及时清理发票,尽快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!敬请配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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